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。别人仅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,且民间借贷合同上既未约定其为保证人,也无该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,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可以认定其为保证人的,人民法院不可以推定其为担保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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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。为在债权人、债务人、担保人之间平等保护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规定,需明确表明保证人身份,并依法承担担保责任。若别人仅在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,并无明确担保意思表示,通过其他事实不可以推定其为保证人的,不可以视签字人为担保人,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同时,此类签名的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债的加入,由于并无一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。
:(2011)青民四终字第212号